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管理 野外用火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添加时间:2023-03-18 |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和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一)森林防火区:全市范围内有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
(二)森林高火险区:白狼山、虹螺山、五花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涉林风景区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林区军事设施、油库、燃气库、化学品库等重要危险源300米以内范围。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一)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烧荒、烧秸秆、烧茬子、烧地格子、烧果树皮等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由应急、公安、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拒不执行政府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停办在森林防火区内任何野外用火审批,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任何人及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并接受防火安全检查。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区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卫星监测热点“零报告”“有火必报”和“报扑同步”的规定,按时归口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对瞒报、迟报、谎报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七、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各项责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自然资源部门要担负起野外火源管理的检查、监督、指导、处罚职责。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广泛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森林草原防火舆论氛围。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对在防扑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氛围,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确保我市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八、各地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决定,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决定。
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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