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立足“三项措施”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度
| 文章来源:兴城市安委会 | 添加时间:2025-03-28 |
为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严厉打击非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辖区内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该《通知》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矿山企业、乡(镇)政府、无主和废弃矿山、市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国家电网兴城分公司等部门或单位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将全市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切实解决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和“谁都监管、谁都不负责任”等问题。
《通知》要求,矿山企业是已关闭矿山的日常管理责任主体,应对按规定将予以关闭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措施关闭到位(即: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并对关闭后可能引起的风险危害采取预防管控措施,将关闭矿山位置、开采情况、整治情况、监管措施等信息报兴城市、属地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并在现场公示关闭矿山相关情况,每周开展一次巡查检查,全面排查采取的关闭工程措施,及时发现、治理各类问题隐患。属地乡(镇)、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明确动态巡查监管责任,属地乡(镇)每季度对无主、废弃、停产、停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巡查一次,拍照存档,建立台账,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的废弃矿山非法开采和无证非法采矿行为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巡查频率为每半年一次。
《通知》强调,相关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大日常安全教育力度,提高矿井周边群众安全保护意识,防止出现人员破坏密闭设施冒险进入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对符合停产停业整顿、断电、取缔关闭等条件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不愿管”“不敢管”“宽松软虚”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