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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区外环路“9·12”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文章来源:事故调查评估科 添加时间:2024-12-18

  (京抚线)442公里+600米处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7台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5万余元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91号,下称《省政府191号令》)等规定,葫芦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局)相关人员组成的龙港区外环路“9·12”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检测,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龙港区外环路“9·12”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24年9月12日23时10分许,郭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辽CC50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BT65挂车,沿葫芦岛市外环路(京抚线)由南向北在第一条机动车道行驶,当车行至葫芦岛外环442公里+600米处时,该车左前侧与道路中心金属护栏相刮后,车辆右前部又与前方同车道闫某所驾驶的停车等待放行的辽P2S315号小型轿车左后部相撞,导致该车失控向右前方与刘某所驾驶的在第二车道内停车等待放行的辽CC7989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侧相撞,第一次相撞后辽CC50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BT65挂车继续向前行驶,与同车道前方李某驾驶的停车等待放行的辽P65R31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导致该车与前方于某驾驶的停车等待放行的冀CPH597号轻型自卸货车后部相撞,辽CC50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BT65挂车推动两车继续向前又与前方同车道宫某驾驶的停车等待放行的辽CD08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辽CZ246挂车右后部相撞,辽CC50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BT65挂车韩某推动辽P65R31号小型轿车过程中向右侧偏移,辽CC50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BT65挂车又与同向第二条机动车道内韩某驾驶的停车等待放行的豫JB09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J6T79挂车左侧相撞,导致其横移出右侧路外,此事故共造成辽P65R31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乘车人张春俭、金苓三人当场死亡,闫某、于某受伤,七辆车及(所载货物)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变形、路边石和树木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和救援情况

  2024年9月12日23时18分,葫芦岛市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值班室接到韩某电话报警称:在外环路北站路口,五车相撞。接到报警后葫芦岛市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120”急救车辆及消防人员也同时到达现场,经现场勘查,确认现场死亡3人,受伤2人。事故处理大队立即启动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上报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局指挥中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派出警力维护现场,做好现场的疏导、现场处置和舆论稳控等工作。待现场处置完毕后,很快恢复交通。

  葫芦岛市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根据事故处理相关规定逐级分别向相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应急局、省交管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先后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救援、调查等工作。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外环路(京抚线)(G102)442公里+600米处(龙港区外环路与海韵路交叉路口南300米处路段),该路段为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宽20米,道路中心为金属护栏隔离,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和两条非机动车道;一侧两条机动车道中间划有单虚线,机动车道与外侧非机动车道划有单实线。机动车道宽3.7米,非机动车道宽2.6米。事故发生地点为普通路段,呈南北走向,该路段南侧有一般坡(上坡,经测量坡度为2度,长度900米。)为一般弯。该路段重中型货车限速60公里/小时,其它车辆限速70公里/小时,天气晴,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路面干燥。

  葫芦岛市龙港区外环路(京抚线)龙港段日常路面养护由葫芦岛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管理,龙港区养护站代管;葫芦岛市外环路(京抚线G102)全长19公里,2017年11月正式通车。葫芦岛市交通安全管理局在外环路(京抚线)电子警察8处,信号灯12处,视频监控19 个,卡口抓拍4处。区间测速四段,分别为:宝山公墓-葫芦岛北站京抚线439km+500m—443km+300m(区间距离3.8km);葫芦岛北站—宝山公墓京抚线443km+200m—439km+300m.(区间距离3.9km);化寺线路口—朝葫线路口京抚线447km+100m—450km+500(区间距离3.40Km); 朝葫线路口—化寺线路口京抚线450+400m—447km+200m(区间距离3.2km)。

  经事故现场勘查,辽CC5082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BT65挂(以下简称:辽CC5082车)头东北尾西南停在道路中心线东侧第二条机动车道上,左侧前轮和后轮距道路中心线分别为7.2米和1.8米。辽P65R31奥迪牌小型轿车头东北尾西南停在辽CC5082车前非机动车道内,车辆三厢车已被撞击变形折叠成一厢车,车头左前轮距道路中心线为8.3米。在辽CC5082车左侧与车头并排中心线第二条机动车道内是冀CPH597的车货厢尾部朝东北方向,车头与车厢断裂分离,车头冲西南方向,车头右侧与辽CD0801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Z246挂车(以下简称:辽CD0801车)车厢相挤压,冀CPH597的车车头右侧离地悬空向左侧倾斜,左前轮距道路中心线2.2米。辽CD0801车头北尾南停在中心线右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内,左前轮与左后轮分别距中心线0.2米和0.3米。在辽CC5082车的相邻右侧有豫JB0958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J6T79挂(以下简称:豫JB0958车),头东北尾西南,左前轮与左后轮距中心线9.3米和4.8米。在豫JB0958车后6米处有辽P2S31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头东北尾西南停在中心线右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左前轮与左后轮距中心线4.8米和3.5米。该车右后尾部相邻有一辆辽CC7989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AL93挂车(以下简称:辽CC7989车)停在中心线右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头北尾南,左前轮与左后轮距中心线5.05米和5.0米。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中有关车辆情况

  1.辽CC5082车(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陈某(身份证号:2103811981011****,住址:鞍山海城市腾鳌镇比华利小区16号楼2单元301室。注册登记所有人:鞍山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君安运输),法定代表人:王志成。登记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旧堡村基祥物流院内,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2月20日,该车档案信息正常,2023年11月24日在鞍山鉴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三年内车辆违法记录:26条,车辆核载:33.8吨,实载:74.88吨,超载:121%。

  辽CC5082车道路运输证:鞍字210300011809号道路运输证有效期:2023年12月07日至2026年12月06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辽CBT65挂道路运输证:鞍字210300011810号道路运输证有效期:2023年12月07日至2026年12月06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核发单位: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100万。

  2.辽CD0801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宫某,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八里镇大新村2-130号,注册登记所有人:海城市晟通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辽宁省海城市响堂管理区杨家委河家村371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3月16日,该车档案信息正常,2024年03月04日在鞍山海城市通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合格,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03月31日,三年内车辆违法记录:11条,车辆核载:33.8吨,实载:37.295吨,超载:10%。

  辽CD0801车道路运输证:鞍字10165282号,道路运输证有效期2022年02月09日至2026年02月08日,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03月。辽CZ246挂道路运输证:鞍字10165283号,道路运输证有效期2022年02月09日至2026年02月08日,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03月。核发单位:鞍山海城市交通运输局。

  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3.冀CPH597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车辆实际所有人:于某,住址:辽宁省盘山县高升镇于家村一组166号,注册登记所有人:抚宁区开泰宠物服务店,登记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程各庄村12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02月26日,该车档案信息正常,2024年8月22日,在河北省昌黎县金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2月28日。三年内车辆违法记录:无,车辆空载。

  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4.豫JB0958车,车辆实际所有人:韩某,住址:河南省清丰县大流乡韩桥村36号,注册登记所有人:南乐县宏盛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西邵乡物五花营村106道东88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0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0月31日,车辆违法记录:无,车辆核载:33.6吨,实载:32.7吨。

  豫JB0958车道路运输证:豫交运管濮字410923018480号,道路运输证有效期2020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31日,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豫J6T79挂道路运输证:豫交运管濮字410923020720号,道路运输证有效期2021年09月16日至2025年09月16日,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09月。核发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交通运输局。

  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5.辽CC7989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刘某,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马风镇马风村40-3-3号,注册登记所有人:鞍山市宏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河东居委会,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2月05日,该车档案信息正常,2023年11月29日在鞍山海城市路畅机动车检测站检测合格,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2月31日。车辆违法记录:9条,车辆核载:34吨,实载:34.7吨。

  辽CC7989车道路运输证:鞍字210300014332号,道路运输证有效期2024年03月29日至2027年03月28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辽CAL93挂车道路运输证:鞍字210300011622号,道路运输证有效期2023年11月30日至2026年11月29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核发单位: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6.辽P2S315小型轿车,车辆实际所有人:闫某,住址:辽宁省兴城市碱厂乡碱厂村二道河子屯32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02月28日,该车档案信息正常,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 02月28日。车辆违法记录:1条,实载1人。

  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7.辽P65R31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李某,住址:辽宁省兴城市元台子乡英昌村腰家屯41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0月09日,该车档案信息正常,2024年8月6日在葫芦岛市顺达交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0月31日。车辆违法记录:2条,实载3人。

  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二)事故中有关驾驶人情况

  1.辽CC5082车驾驶人郭某,男,45岁,1979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3811979101*****,户籍地址:辽宁省海城市望台镇新望台村1组17号,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4月25日 ,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210301903585,驾驶证状态:驾驶证有效期限2024年04月25日至长期,审验有效期止2025年04月2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由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经葫芦岛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核查,该驾驶人档案信息正常。郭某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单位: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4月25日,有效期:2022年01月27日至2028年01月27日。

  累积记分:4分,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36条。

  2.辽P65R3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男,32岁,1992年0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11481199209******,户籍地址:辽宁省兴城市元台子乡英昌村腰家屯41号,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9月20日 ,准驾车型:C1E,档案编号:211430028250,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由兴城大队车管所核发,经葫芦岛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核查,该驾驶人档案信息正常。

  累积记分:6分,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34条。

  3.冀CPH597号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于某,男,36岁,1988年0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11221988041******,户籍地址:辽宁省盘山县高升镇于家村一组166号,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2月21日 ,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210307066126,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由台安大队车管所核发,经葫芦岛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核查,该驾驶人档案信息正常。

  累积记分:0分,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6条。

  4.辽CD0801车驾驶人宫某,男,54岁,1970年0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103811970091******,户籍地址:辽宁省海城市八里镇大新村2-130号,初次领证日期:1990年04月06日 ,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210300605431,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由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经葫芦岛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核查,该驾驶人档案信息正常。宫某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单位: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初次领证日期:1990年04月09日,有效期:2020年08月18日至2026年08月18日。

  累积记分:0分,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72条。

  5.辽CC7989车驾驶人刘某,男,56岁,1968年0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103811968031******,户籍地址:辽宁省海城市马风镇马风村40-3-3号,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05月08日 ,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210301105487,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由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经葫芦岛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核查,该驾驶人档案信息正常。刘某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单位: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05月08日,有效期:2019年09月24日至2025年09月24日。

  累积记分:0分,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54条。

  6.辽P2S31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闫某,女,29岁,1995年0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1481199502*****,户籍地址:辽宁省兴城市碱厂乡碱厂村二道河子屯32号,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01月14日 ,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211430098168,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由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兴城市公安局兴城大队车管所核发,经葫芦岛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核查,该驾驶人档案信息正常。

  累积记分:0分,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18条。

  7.豫JB0958车驾驶人韩某,男,50岁,1974年0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9221974042****,户籍地址:河南省清丰县大流乡韩桥村36号,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2月24日 ,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410900532534,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由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经葫芦岛市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核查,该驾驶人档案信息正常。

  韩彥刚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交通运输局,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05月31日,有效期:2022年06月13日至2028年06月12日。

  累积记分:3分,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45条。

  (三)辽P65R3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乘车人情况

  1.张某,男,35岁,1989年08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老边村张家沟屯24号。

  2.金某,女 ,35岁,1989年0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金星镇东新村391号。

  (四)事故中死亡、受伤人员情况

  1.辽P65R3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身份证号:***,事故中死亡。

  2.辽P65R3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身份证号:***,事故中死亡。

  3.辽P65R3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乘车人金某,身份证号:***,事故中死亡。

  4. 冀CPH597号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于某,身份证号:***,事故中受伤。

  5、辽P2S31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闫某,身份证号:***,事故中受伤。

  三、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一)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李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二)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张春俭符合外伤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死亡。

  (三)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金苓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四)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驾驶人李某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毒品成分。

  (五)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六)葫芦岛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1.辽CC5082/辽CBT65挂号重型半挂车车辆技术参数发生改变,牵引车及半挂车钢板弹簧片数与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机动车登记不一致。

  2.辽CC5082车/辽CBT65挂号重型半挂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致使其制动效能低,且影响制动效能的恒定性。

  (七)仲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1.事故发生时,辽CC5082车在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东侧第一条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其左侧前部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接触碰撞,碰撞后,辽CC5082车右前部与辽P2S315号小型轿车左后部发生接触碰撞,辽P2S315号小型轿车被撞至北偏东方向,辽P2S315号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辽CC7989车左前部发生接触碰撞,辽CC5082车继续向北方向移动,其前部与辽P65R31号小型轿车后部发生接触碰撞,随后辽CC5082车前部又与冀CPH597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后部发生接触碰撞并致冀CPH597号轻型自卸货车前部与辽CD0801车后侧发生接触碰撞,同时,辽CC5082车向北偏东方向移动,其右侧前部与豫JB0958车左侧前部发生接触碰撞。

  2.事故发生时,辽CC5082车与辽P2S315号小型轿车的路面接触点位于事故路段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东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距离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约1.6m,路面划痕起点以南约4.5m附近路面;辽CC5082车与辽P65R31小型轿车的路面接触点位于事故路段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东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距离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约1.8m,辽CC5082车停止位置第六轴左侧车轮以南6.5m附近路面。

  3.辽CC5082车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6km/h。

  4.辽CC508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制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要求。

  (八)郭某、于某、韩某、宫某、闫某、刘某,用酒安6000呼气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酒精含量均为0mg/100ml。用胶体金法进行尿液检测吗啡、冰毒呈阴性反应。

  (九)辽CC5082车整备质量8800kg, 辽CBT65挂整备质量6200kg,辽CC5082准牵引质量40000kg, 辽CBT65挂核定载质量33800kg,事故发生时、辽CC5082车毛重89880kg,实际运载货物74880kg。超载比例为121%.

  四、车辆行驶路线及目的

  (一)郭某驾驶辽CC5082车从唐山市丰南区富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富达)铁路货场8号仓库装载货物驶出,准备运输到鞍山市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辽CC5082车于2024年9月12日7时31分进入河北省唐山市小翟庄丰达铁路燃料货场(隶属于唐山富达),于9月12日11时08分驶出该公司后进入205国道,16:52进入省道SL83奔黄金海岸行驶,上机场路,并入102国道,奔山海关鹏泰面粉厂左转上滨海大道,20:07驶入滨海大道葫芦岛市绥中县段,22时33分由滨海大道驶入京抚线,于2024年9月12日23时10分在葫芦岛外环(京抚线)路442公里+600米处发生事故。

  (二)宫某驾驶辽CD0801车,在河北唐山市装载钢丝运往辽宁省鞍山市,在葫芦岛外环(京抚线)路442公里+600米处发生事故。

  (三)于某驾驶冀CPH597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空车未装载货物),由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开往辽宁省盘锦市,在葫芦岛外环(京抚线)路442公里+600米处发生事故。

  (四)韩某驾驶豫JB0958车在山东冠县装载的护栏板运往黑龙江省密山市,在葫芦岛外环(京抚线)路442公里+600米处发生事故。

  (五)刘某驾驶辽CC7989车在河北唐山市古冶装载牛皮纸袋封装的添加剂运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在葫芦岛外环(京抚线)路442公里+600米处发生事故。

  (六)闫某驾驶辽P2S315小型轿车,由兴城市开往葫芦岛市,在葫芦岛外环(京抚线)路442公里+600米处发生事故。

  (七)李某驾驶辽P65R31小型轿车由兴城开往葫芦岛市连山区,在葫芦岛外环(京抚线)路442公里+600米处发生事故。

  五、事故的原因及有关责任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调查组认定:郭某驾驶的辽CC5082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参数、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是此次事故的直接成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鞍山君安运输对驾驶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没有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2.源头管理不到位,唐山富达货场装载货物严重超载、超限。

  (三)事故中相关责任认定

  郭某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技术参数,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是此次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与过错;李某、于某、韩某、宫某、闫某、刘某、张某、金某无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于某、韩某、宫某、闫某、刘某、张某、金某无责任。

  六、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

  (一)源头管控不到位

  一是辽CC5082车,由唐山丰南区装载货物。登记核定载质量:33.8吨,实际上路所拉货物74.88吨(超载率121%),公安交警(交管)、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源头监管查处不到位。二是辽CC5082车辆技术参数发生改变,牵引车及半挂车钢板弹簧片数与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机动车登记不一致。该车在2019年12月由鞍山君安运输购买并在鞍山市车管所上牌。司机郭某擅自对牵引车及半挂车增加钢板弹簧片数进行改装,鞍山君安运输并未对车辆改型违法行为进行消除。暴露出鞍山君安运输及实际车主陈某未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车辆擅自改型行为并予以制止和消除。三是辽CC5082车驾驶员郭某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在GPS多次提示预警后,未按照要求及时休息且擅自切断了GPS电源。建议鞍山君安运输及车主陈某要加强对公司所属司机(聘用司机)的教育培训,提升司机的安全意识,杜绝疲劳驾驶、有效降低事故发生机率。

  (二)超限检测、排查不细致

  辽CC5082车由唐山丰南区装载货物,沿途经过唐山市、秦皇岛市、葫芦岛市的绥中县、兴城市全部走的是国省道,途中车辆超载、超限等没有被监管到并及时查处。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郭某,男,45岁,1979年10月15日出生,辽CC5082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号:21038119791015****,户籍地址:辽宁省海城市望台镇新望台村1组1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1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26日被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陈某,女,43岁,1981年01月16日出生,辽CC5082车实际所有人,身份证号:21038119810116****,户籍地址: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比利华小区16号楼2单元301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0月0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鞍山市君安运输,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鞍山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对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监督检查工作,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将以上情况函告该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收集有关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唐山富达,法定代表人樊长海,许可项目(批发零售):钢渣(不得储存)、炉料(无储存)、生铁、焦炭、焦粉(无储存)、铁精粉、钢材、建材(不含石灰、砂石料)、煤炭(高硫燃煤除外、无储存)、陶瓷制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仪器、化工产品(

  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水暖器材、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家具经销、仓储、物资贸易(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无储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防止超载车辆出站,违反了《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将以上情况函告该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收集有关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址:***。2019年6月份任鞍山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落实对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监督检查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将以上情况函告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收集有关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芦某,男,身份证号:***,户籍地址:***。2022年4月接手鞍山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目前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对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员监督检查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将以上情况函告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收集有关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事故预防及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鞍山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落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领导机构建设,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企业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力度。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公司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强化行业专项治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政策、法规,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公安交警(交管)、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优化执法力量部署,加大对源头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未履行责任企业及个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是在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对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对超载、超限排查检查,对途经我市的超载、超限运输行为严厉处罚。

  三是鞍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指导鞍山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落实落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监管

  事故中涉及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出的“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一是要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管理。二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运输企业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和广度,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责任编辑:马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