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 惩戒实施办法》的解读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 添加时间:2022-06-13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应急执法[2020]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17]44号)规定、要求,经市应急管理局第16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制定了《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实施办法》。
一、明确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情形。此部分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的具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的守信行为六条;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管理的失信行为九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信息管理程序。此部分要求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认采集主体,同时明确了信息采集、提交、发布、上报、管理期限和移出的基本程序。
三、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此部分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其中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激励措施六项;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惩戒措施六项。
四、附件。此部分明确了信息汇总表和审核表的规范格式,同时提供了制定本办法的相关依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