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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葫安委发〔2020〕13号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2-01-10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葫安委发〔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6月19日业经葫芦岛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6月 28日

  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选用、管理以及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的建立、聘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即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聘用的,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或从事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是指按照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12类行业(领域)84个专家类别,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组织审核、符合条件被聘用的专家通过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管理模块建立的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数据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五条 市安委办为专家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资格初审、解聘等日常工作,承担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管理模块维护和相关信息审核、更新、发布工作。

  第六条 市安委办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建立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专家信用作为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有加入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的愿望,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应急管理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和技术造诣,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权威,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相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的高、中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了解本行业的应急管理现状,熟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本行业应急管理状况的办法和措施。

  (四)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生产、科研、教学或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10年以上,或在应急管理负责人岗位上累计工作5年以上,熟悉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具有丰富的应急管理工作经验。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有较强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第八条 对业务能力水平非常突出、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经历、年龄条件。在职公务员、在职参公管理的在编人员,原则上不能聘请为市应急管理专家。

  第九条 专家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市安委办发布征集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推荐,填写《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单位意见表》。

  专家申报人登录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yjgl.hld.gov.cn/)在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专家注册窗口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专家注册基本信息,上传材料:《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所在单位意见表(在职人员)》、《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自荐表(退休人员)》,《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单位意见表(安委会成员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扫描件,工作简历,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有关证明材料,获得奖励证明材料,保意外伤害险证明材料(退休人员),应急管理负责人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证明材料。

  (二)审查审定。市安委办召开主任会议,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推荐的应急管理专家名单进行资格审查,最后审定。

  (三)聘用。通过专家资格审查、审定为专家的,市安委办下发聘用文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并录入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用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接受聘用单位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加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等工作。

  (四)参加安全科技、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评审,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五)参与应急管理培训教材和应急管理的舆情引导、文化建设工作。

  (六)提供应急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制(修)订中的咨询服务。

  (七)参与应急管理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撰写相关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等。

  (二)开展工作时,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行使权利。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应急管理相关业务培训。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与所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进入现场核查时,由工作对象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个人申报专家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的结论意见负责。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核查有关情况,有理有据的出具结论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不得超出明确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范围工作。

  (二)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以注明;对国家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该标准起草委员会解释。

  (三)未经聘用部门带队人员同意,不得擅自透漏执法检查行程、调查核查进展等信息,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执行聘用部门委托任务时,不得再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五)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各种健身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让工作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其推荐任何服务、销售任何产品。

  (七)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聘用部门和工作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1.直系亲属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

  2.本人有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含兼职)的经历。

  3.为工作对象提供过技术服务。

  4.持有工作对象股份及参与分红等。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专家的查询和选用

  第十五条 专家可按以下步骤查询:

  (一)专家查询分为基本信息查询与详细信息查询。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擅长的专业领域等,详细信息还包括专家年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工作经历等。

  (二)专家基本信息为公开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业、公众均可登录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三)专家详细信息为非公开信息,需用专家库管理部门授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帐户和密码登录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管理模块查询。

  第十六条 专家选用基本程序: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用专家库专家,需向市安委办提出申请,经市安委办同意后,登录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管理模块选用专家。如选取的专家因故不能执行任务,可再次选取,直到符合要求,并与聘用专家签定《聘用专家协议书》。

  第十七条 专家选用特殊程序:

  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聘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应当是国家应急管理部专家库和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或省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中的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聘用单位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通知专家立即开展工作,专家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向市专家库管理部门报备。

  第五章 专家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市安委会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执行任务时发生的公共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专家使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专家提供服务时,每人每天劳务报酬根据实际确定的专家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发放,劳务报酬所得税由专家按规定个人缴纳。

  第二十条 专家执行任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住宿时,按照市直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带队单位的工作人员用公务卡代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职专家执行任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其所在单位启动工伤保险赔付;无工作单位及离退休专家本人必须办理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患病、病故,由其个人社保解决。

  第六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直接录入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管理模块专家评价选用表中。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年龄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无正当理由1年内3次以上不能接受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五)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六)聘用单位评价专家实际工作专业能力为不称职超过3次以上的。

  (七)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况。

  第七章 专家库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专家聘用部门,主要负责:

  (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

  (二)对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管理、评价工作。

  (三)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四)按照要求提供聘用专家费用结算相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市安委办为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规划和科技科 负责统筹专家库管理工作。承担制定、修订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资格审查、解聘等日常工作;承担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工作。

  (二)局办公室 负责制定葫芦岛市应急管理专家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办理支付专家费用。

  (三)其他科室(单位)负责从专家库选取所需专家,签定聘用专家协议书,对聘用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管理、评价,按照局办公室要求,提供聘用专家费用结算相关材料。

  (四)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负责受理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聘用专家申请、专家费用结算签批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 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积极向市安委办推荐本地优秀应急管理专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葫安委发〔2016〕4号)即行作废。

责任编辑: 市安监局